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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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吉0183民初241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黑龙江省绥化市圣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黑龙江省讷河市安鑫运输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 -- | 准许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返还原告905元,由原告负担905元。公告费27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2-06-2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吉01民初1518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宇辉地方铁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59000000 | 一、被告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宇辉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0万元、利息(利息以16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0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1%计算;以13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03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1%计算)以及应付利息(2004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11%计算的数额)乘以20%作为罚息,但自2004年5月25日计收的利息、罚息之和不超过该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宇辉地方铁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758元,由被告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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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L某某、黑龙江省绥化市圣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2022-0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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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黔0303民初7543号 | 被告 | 原告: 邯郸市元一紧固件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省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绥化市圣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L某某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2022-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