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董永涛
91341500667945301Q
8018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湖南省
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集中区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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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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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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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2 历史 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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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盐经济联合社青篮大下园工业区进行检查。汕头市东通科技有限公司在仍在施工建设,占地面积884平方米,施工单位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供施工单位等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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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予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
濠江区人民政府达濠街道办事处
2024-02-29
汕(濠)达综执罚字2024第18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王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升元保证金1325680.55元;二、被告王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升元保证金利息(以1325680.55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元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升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30元减半收取9865元,由被告王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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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09-13
〔2022〕皖1503民初1992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香宝大理石工程款153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3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香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10元,由原告李香宝负担610元,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5218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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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2-09-02
〔2022〕苏0830民初1416号
4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其他
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应支付原告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价款11564213.62元及违约金477469.05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此后违约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其中以12877376.2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9月27日,以12198285.62为基数,从2018年9月28日计算至10月30日,以11564213.62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计算至该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一并由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二、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不能支付上述款项的部分由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311元,由原告负担412元,由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68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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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2018〕苏1111民初4295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聂思胜自愿支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世纪新门窗厂工程款390000元,此款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7年10月4日前支付170000元,2018年9月24日之前支付170000元; 二、被告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350000元门窗款承担连带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被告聂思胜于2017年10月4日逾期不能按约支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世纪新门窗厂有权按照390000元全额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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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16〕皖1503民初4012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2019〕苏0508执3914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2019〕苏0505执2852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19-09-04
〔2019〕苏0813执1097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洪泽县人民法院
2019-04-28
〔2019〕苏0813执639号
10
停止违法行为
其他
处罚款8000元
8000
六安市城管局公用事业执法支队
2016-06-02
六城法公用罚决〔2016〕80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皖1503执4086号
2022-09-13
(2022)皖1503民初1992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苏0830执2934号
2022-09-02
(2022)苏0830民初1416号
盱眙县人民法院
3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苏1111执恢139号
2022-03-28
(2018)苏1111民初4295号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皖1503执恢447号
2020-11-12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775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苏0505执2852号
2019-10-15
(2019)苏0505民初2834号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92630
(2024)皖1503执1242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2
5529223
(2024)皖0103执恢14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4-01-03
3
4482565
(2023)苏0813执1734号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4
211791
(2023)苏0813执1735号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六裕一税﹞许准字﹝2022﹞第﹝2330﹞号
新标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2022-04-2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裕安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1084执294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1084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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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2
合同纠纷
(2022)苏0830执29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苏0830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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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3
其他
(2022)苏1084执134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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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4
其他
(2021)苏1084民初6507号
被告
原告:
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397291
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97291元和利息(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8元,由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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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5
其他
(2021)苏1084民初6512号
被告
原告:
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3202495.83
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02495.83元和利息(1、其中1721497.498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3202495.8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8元,由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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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6
合同纠纷
(2020)苏0813民初1355号
被告
原告:
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211791
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44667元及利息(以144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7124元及利息(以671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银行账号:62×××88;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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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7
合同纠纷
(2020)皖15民终918号
被告
-
1100000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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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1
8
合同纠纷
(2020)皖1503民初7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110000
准许原告Y某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2020-02-28
9
合同纠纷
(2019)湘06民初3号
被告
原告:
江宏余
被告:
岳阳宝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89235461.72
一、由岳阳宝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J某某工程款44599330.86元。岳阳宝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在代扣代缴J某某作为施工方应承担的税费后,凭正式发票从应付J某某的工程款中扣减; 二、由岳阳宝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J某某保全担保损失费36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J某某对君山·萌宠小镇金诚之星一期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在工程款44599330.86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岳阳宝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5000元,由J某某负担16800元。鉴定费360000元,由岳阳宝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0000元,J某某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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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10
合同纠纷
(2019)皖1503民初6387号
被告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
被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江宏余,H某某,J某某
13700144.77
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贷款本金6800000元,利息100144.77元; 二、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贷款本金680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清止);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享有对被告J某某、H某某、J某某抵押物【他项权证分别为:皖(2017)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020337号、第3020318号、第32033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J某某、H某某对上述第一、二款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0元减半收取30050元,由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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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2-04-30
2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2-03-27
3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金诚之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2-02-17
4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2-02-17
5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2-01-3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2-01-20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2-01-20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金诚之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1-11-11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1-11-11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1-11-07

开庭公告 1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苏1084民初4742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3-11-07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苏1084民初4742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3-09-22
3
追偿权纠纷
(2023)皖1502民初1169号
其他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4
追偿权纠纷
(2023)皖1502民初1169号
被告
原告:
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星星包装股份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3-03-02
5
追偿权纠纷
(2023)皖1502民初1169号
其他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3-02-24
6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3)皖1502民初533号
第三人
原告:
武汉赛世伟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3-02-10
7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3)皖1502民初533号
第三人
原告:
武汉赛世伟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3-02-10
8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2)苏0813民初2490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2-12-16
9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2)苏0813民初2490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2-12-01
10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2)苏0813民初2490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2-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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