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悦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国先
91652300682714309D
19644.9万元人民币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路56区
新疆新悦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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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6

被执行人 11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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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被告新疆新悦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标杆家具有限公司货款73,125.47元、违约金4,000元,合计77,125.47元,由被告于2023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如被告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应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42元,并从2022年10月9日起,以实际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9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新悦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2023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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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9-06
〔2023〕新2301民初1132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一、被申请人新疆新悦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配套费6265654.92元,此款被申请人新疆新悦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00元,余款2,765,654.92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被申请人新疆新悦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对未付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利息(利率按年3.8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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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7-25
〔2022〕新2301诉前调确532号
3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一、申请人新疆新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上述款项,申请人新疆新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2022年6月15日前向申请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于 2022年7月15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二、申请人新疆新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新疆新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申请人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申请人新疆新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4.8%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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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5-11
〔2022〕新2301诉前调确1754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给原告支付651346.29元
--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2-09-02
〔2022〕新2301民初2757号

失信信息 6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新2301执882号
2024-02-06
(2023)新2301民初5889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新2301执7083号
2023-11-02
(2023)新2301民初2187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新2301执6253号
2023-09-06
(2023)新2301民初1132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新2301执5442号
2023-07-25
(2022)新2301诉前调确532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新2301执3532号
2023-05-11
(2022)新2301诉前调确1754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新2301执5361号
2022-09-02
(2022)新2301民初2757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474
(2024)新2301执2605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5-08
2
404575
(2024)新2301执2608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5-08
3
555867
(2024)新2301执2439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24
4
206648
(2024)新2301执1909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11
5
347052
(2024)新2301执1773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08
6
286870
(2024)新2301执1686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07
7
9064
(2024)新2301执1576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02
8
363306
(2024)新2301执1487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3-19
9
405450
(2024)新2301执1371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3-14
10
457899
(2024)新2301执882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2-06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8第(234)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11-06
2099-12-31
昌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
2018第(205)
新标准
许受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11-06
2099-12-31
昌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新2301执88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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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23民终694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9
2
--
(2024)新23民终695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