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程耀文
91310118132816693E
2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青浦区白石路2628号1幢3层C区33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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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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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2
--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4-12-26
〔2015〕长执字第0002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2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长执字第00029号
2014-12-26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483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沪0105执异176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申请K某某为(2020)沪0105执恢113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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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2
合同纠纷
(2020)沪0105执恢11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沪0105执恢1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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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3
合同纠纷
(2015)长执字第29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长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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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4
合同纠纷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48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
被告:
程耀文,Y某某,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
3000000
一、被告C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C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6月4日,按月利率1.86%计付)。三、被告C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四、被告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C某某、Y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预缴),由被告C某某、Y某某、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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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5
劳动合同纠纷
(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899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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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6
票据纠纷
(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203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港盛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
2680000
一、被告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港盛电机有限公司票据款268万元。二、被告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港盛电机有限公司利息(以26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0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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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9
7
其他
(2009)长执字第143号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S某某、Y某某名下的本市通河一村XXX号XXX室、本市共康六村XXX号XXX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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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8
承揽合同纠纷
(2008)萧民二初字第1485号
被告
原告:
杭州萧山水泵配件厂
被告:
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
285660.52
被告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萧山水泵配件厂价款285660.5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5元,减半收取27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12.50元,由被告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同意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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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5
9
承揽合同纠纷
(2008)象民二初字第222号
被告
原告:
象山金丰模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
--
--
2008-05-13
10
合同纠纷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48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
被告:
程耀文,Y某某,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
1000000
一、被告C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C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6月4日,按月利率1.86%计付)。 三、被告C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四、被告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C某某、Y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预缴),由被告C某某、Y某某、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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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48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南电防爆电机厂
被告:
C某某,Y某某,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
长宁*
2014-08-18
2
其他
(2008)象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被告
原告:
象山金丰模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人民电机厂有限公司
宁波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08-0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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