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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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0695号-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3台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 2019-01-22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0695号-2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3台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 2019-01-22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6560号-2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3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更多 | 2019-08-09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6560号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6560号 | 3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更多 | 2019-08-09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0695号-3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3台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 2019-01-22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001423061400332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 2023-07-20 | 2026-07-19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0014200413000713 | 0014200413000713 | 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 2020-05-06 | 2025-05-05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9113号-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2台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更多 | 2019-10-28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6560号-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3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更多 | 2019-08-09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京质监许字﹝2019﹞(海)00406560号-3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3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更多 | 2019-08-09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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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民终873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91.14元(监管中心已预交),由监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22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京01民终425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80元,由H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27 |
3 | 合同纠纷 | (2021)新0103民初8586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运行监管中心(乌鲁木齐城市废弃物监管中心),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951537.9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运行监管中心(乌鲁木齐城市废弃物监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8819.09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运行监管中心(乌鲁木齐城市废弃物监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7929.15元;
三、被告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8610.82元;
四、被告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5253.48元;
五、驳回原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810312.82元,给付标的1070612.54元。案件受理费10546.41元(原告已预交16872.58元),由被告监管中心负担2660.86元,被告嘉博文公司负担3576.29元,由原告正茂公司自行负担4309.26元,原告正茂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26.17元,本院退还原告正茂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8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38254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金道,H某某 | 25280000 | 一、被告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二、被告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期内即17年7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的利息60万元、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468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H某某持有的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郭金道、H某某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对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金道、H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17元(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郭金道、H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6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12746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市丰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江阴市丰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阴市丰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更多 | 2021-04-07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3825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15186301 |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金道、H某某名下价值1518.6301万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2-03 |
7 | 合同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55736号之一 | 第三人 | 原告: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20-01-20 |
8 | 劳动争议 | 2014年海民初字第09714号 | 被告 | - | 7000 | 一、确认H某某与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解除;
二、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H某某支付七千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H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7-28 |
9 | 劳动争议 | (2014)海民初字第09729号 | 被告 | - | 20000 | 一、确认Z某某与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解除;
二、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二万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7-28 |
10 | 劳动争议 | (2014)海民初字第9716号 | 被告 | - | 2500 | 一、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L某某支付二千五百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7-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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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新01民终873号 | 被告 | 被告: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31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新01民终873号 | 被告 | 被告: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3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3745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县林业局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3745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县林业局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