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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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23-07-1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22-07-04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21-07-07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19-07-1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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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802民初2299号 | 被告 | 原告: 荆门美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湖天域水产商行 | 190600 | 一、被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湖天域水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门美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湖天域水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门美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荆门美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52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600元,合计4176元,由被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湖天域水产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66-33333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更多 | 2021-1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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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兵1101民初136号 | 其他 | - |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