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宋安恒
912101033131652010
1000万元人民币
-
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97-2号61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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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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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4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08-19
〔2019〕浙0382民初6433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60335
--
玉环县人民法院
2018-12-17
〔2018〕浙1021民初5887号
4
签发空头支票
其他
予以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6-09-05
沈银营罚字〔2016〕2134号
5
签发空头支票
其他
予以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6-06-06
沈银营罚字〔2016〕1467号
6
签发空头支票
其他
予以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6-05-30
沈银营罚字〔2016〕130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4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浙0382执5065号
2021-08-19
(2019)浙0382民初6433号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1021执5408号
2018-12-17
(2018)浙1021民初5887号
玉环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10103000116245
旧标准
--
省内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许可信息
--
2034-10-12
21010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382民初643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国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97000
被告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2.5元,由被告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7-25
2
其他
(2018)浙1021执540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浙1021执54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5-3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1021民初588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艾迪西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宋安恒
160335
限被告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艾迪西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03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计1753.5元,保全申请费1322元,共计3075.5元,由被告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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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382民初643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国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07-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1021民初588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艾迪西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冀时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S某某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18-1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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