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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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607033091641262 | 设立通知书 | 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业务代办服务;汽车维修服务业务(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4-10-15 | 2034-10-14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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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91执180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91执181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5 |
3 | 其他 | (2020)赣0791执180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2 |
4 | 其他 | (2020)赣0791执180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91执180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民终3591号 | 上诉人 | - | 69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上诉人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13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民终3590号 | 上诉人 | - | 270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元,由上诉人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13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91民初148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W某某 被告: 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涂开华 | 27075 | 一、被告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F某某、W某某退还贷款保证金2.7075万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元,由被告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8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91民初148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L某某 被告: 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涂开华 | 69600 | 一、被告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L某某退还贷款保证金6.96万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8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91民初148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涂开华 | 30240 | 一、被告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退还贷款保证金3.024万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赣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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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追偿权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大元公司),T某某,T某某,T某某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1-11-15 | |
2 | 送达公告 | 追偿权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大元公司)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
3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T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4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T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5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T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6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T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7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T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8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T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9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T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10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大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T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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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7民终3581号 | 上诉人 | -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