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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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8330374320D | 营业执照 |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5-03-05 | 2035-03-04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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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37855号 | 被告 | 原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 2021-01-29 |
2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财保1199号 | 被申请人 | - | 19316124.52 |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 316
124.52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9-08 |
3 | 其他 | (2020)京02执异9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C某某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80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12 |
4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0)京04民特9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C某某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C某某负担(已交纳) | 2020-03-11 |
5 | 其他 | (2020)京02执150号 | 申请人 | - | 3586212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五十八万六千二百一十二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C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2-1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06民初82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5360 | 准许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由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1-16 |
7 | 其他 | (2019)苏0413民初223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金坛六九钛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 | 16179830 | 一、常州市金坛六九钛业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1558万元,并赔偿该款至2019年3月18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599830元及此后至偿还欠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6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683元,由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57元,常州市金坛六九钛业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123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9-08-14 |
8 | 其他 | (2018)京0108执1413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11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08民初1107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4200 | 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2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4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9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1元(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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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20)苏06民初709号 | 第三人 | 原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06民初82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21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413民初223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州市金坛六九钛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19-06-19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413民初223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州市金坛六九钛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19-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