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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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20民初8542号 | 原告 | 原告: 璧山区忠祥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Z某某 | 3745 |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璧山区忠祥建筑设备租赁站货款3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此款原告璧山区忠祥建筑设备租赁已垫付,被告随案款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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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20民初8542号 | 原告 | 原告: 璧山区忠祥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Z某某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