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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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它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 ...更多 | 1100 |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10-15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903191021001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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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1210402851793524 | 330101210402851793524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 2021-04-02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2 | 330000220501890546784 | 33000022050189054678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2-05-05 | 2099-12-31 | 厅政务服务中心 | |
3 | 330000240118841484180 | 33000024011884148418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1-18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空 | 33000022050189054678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2-05-05 | 2099-12-31 | 厅政务服务中心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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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09执200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浙0109执20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8-0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1181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64500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450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18年9月3日止);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2元,减半收取4276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原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720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华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 | 94287.61 | 被告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价款94287.6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被告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华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7 |
4 | 其他 | (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03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六安世纪广场红街项目部 | 61395.52 | 一、被告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经济损失计61395.5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980元,由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H某某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1-10-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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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14民初790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凯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Q某某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1181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720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华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720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华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森瑞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