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金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蔡庆元
91321281346075966N
300万元人民币
-
兴化市临城镇八里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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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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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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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281民初10504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金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160448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金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欠款1604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兴化市金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68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因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H某某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交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350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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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3-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281民初6439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金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6-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281民初10504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金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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