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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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鲁0304执143-1号 | 申请人 | - | 131429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同泰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429元(本金121807.4元,仲裁受理费3742元,处理费748元,执行费1794.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337.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2-14 |
2 | 其他 | (2016)0304执143-1号 | 申请人 | - | 131429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同泰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429元(本金121807.4元,仲裁受理费3742元,处理费748元,执行费1794.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337.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2-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淄仲执字第562号 | 申请人 | - | -- | 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590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