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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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1202执465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04-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甘1202民初2956号 | 被告 | 原告: 陇南鼎森康复辅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业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35350 | 一、解除原告陇南鼎森康复辅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业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限被告江西业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陇南鼎森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货款134900元;
三、限被告江西业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陇南鼎森康复辅具有限公司保全费1770元、保险费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5元,减半收取计2332.5元,由被告江西业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甘1202执保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6-23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甘1202财保15号 | 被申请人 | - | 250000 | 对被申请人江西业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账号:×××)在2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陇南鼎森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6-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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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甘1202民初2956号 | 被告 | 原告: 陇南鼎森康复辅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业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