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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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0126民初159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岑科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10167.6 | 一、被告广西岑科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L某某保险理赔款10167.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广西岑科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7-20 |
2 | 劳动争议 | (2018)桂01民终201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西岑科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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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桂01民终210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岑科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5 | |
2 | 劳动争议 | (2017)桂0126民初391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岑科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17-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