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勘察综合甲级国家优质工程奖长三角华东
曹建林
91320505MA1ML0WM7N
1529.4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重庆 上海更多(6)
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59号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测绘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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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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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锡政园许绿移字(2024)第086号
新标准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地铁S2号线勘察移植丰润道与红周路东北角、西北角绿地
2024-04-22
2024-06-21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
锡政园许绿临字(2024)第062号
新标准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地铁S2号线勘察临占丰润道与红周路东北角、西北角绿地
2024-04-22
2024-06-21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3
320020231120030
新标准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延续审批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的规定,我厅开展了对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经审查,对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提交的延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甲级资质申请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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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2028-10-31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4
锡经开行审许临占﹝2022﹞第008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无锡地铁6号线工程可研阶段勘察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2022-07-07
2024-07-06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5
锡经开行审许砍移﹝2022﹞第011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无锡地铁6号线工程可研阶段勘察项目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2022-07-07
2024-07-06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6
苏自测成准﹝2021﹞71号
新标准
关于惠山区地质灾害风险普查项目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
苏自测成准[2021]71号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经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1、矢量地图数据(GDB格式) 2、数字高程模型(DEM使用目的惠山区地质灾害风险普查种类、范围、 精度、数量 1、矢量地图数据,范围是无锡惠山区,比例尺1:50000,共4幅,图幅号,H51E002001、H51E002002、H51E003001、H51E0030022、数字高程模型,范围是无锡惠山区,比例尺1:10000,共5幅,图幅号,H51G010002、H51G010003、H51G010004、H51G011003、H51G011004 密 级机密请派符合保密条件的人员持本决定书到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30日 抄送:厅地理信息管理处、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注: 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一份,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机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二、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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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2099-12-31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7
苏自测成准﹝2021﹞76号
新标准
关于滨湖区地质灾害风险普查项目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
苏自测成准[2021]76号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经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1、矢量地图数据 2、数字高程模型使用目的滨湖区地质灾害风险普查种类、范围、 精度、数量 1、矢量地图数据,比例尺1:50000,共2幅,图幅号,H51E004001、H51E004002,数据格式GDB; 2、数字高程模型,比例尺1:10000,共12幅,图幅号,H51G011005、H51G012003、H51G012004、H51G013004、H51G013005、H51G014002、H51G014003、H51G014004、H51G014005、H51G015001、H51G015002、H51G015004,数据格式TIFF。 密 级机密请派符合保密条件的人员持本决定书到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1日 抄送:厅地理信息管理处、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注: 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一份,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机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二、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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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2099-12-31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8
苏自测成准﹝2021﹞70号
新标准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1、矢量地图数据(GDB格式) 2、数字高程模型(DEM
2021-11-30
2099-12-31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9
2020年第015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你(单位)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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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2099-12-31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苏0508民初960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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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2
合同纠纷
(2022)苏0508民初615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
1190000
被告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勘察费11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110元,由被告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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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3
合同纠纷
(2022)苏0508民初842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处理
2022-09-30
4
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1017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张家港市紫光电焊机有限公司
6800
被告张家港市紫光电焊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勘察费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紫光电焊机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张家港市紫光电焊机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纳本院(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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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5
合同纠纷
(2019)苏0585执145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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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6
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41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
683085
被告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勘察费683085元; 被告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违约金(以6830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3元、减半收取5687元,由原告负担41元,被告负担564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其负担额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三香路支行,账号32×××74。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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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苏州海发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苏州三磊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苏州海发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19
4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11-13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08-14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苏0612民初483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优华劳斯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3-09-25
2
--
--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优华劳斯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3-06-19
3
--
(2022)苏0508民初960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626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11-22
5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022)苏0508民初842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10-21
6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022)苏0508民初615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10-08
7
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1017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张家港市紫光电焊机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09-15
8
服务合同纠纷
(2022)苏0412民初818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江苏鑫和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2-09-01
9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022)苏0585民初340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优耐特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2-08-01
10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022)苏0585民初340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苏州优耐特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2-07-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