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章芬燕
91330104MA2KH6KK9X
5366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浜河部落64幢201室
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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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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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09月21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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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处罚
35000
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3
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69号
2
--
其他
现查明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只有一人,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属于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刘桂林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十六项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刘桂林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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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10-27
杭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9号
3
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只有一人,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属于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十六项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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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
100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10-27
杭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8号
4
--
其他
现查明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违反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项,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决定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20100006403478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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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9-30
萧消行罚决字〔2022〕第0363号
5
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违反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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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1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9-30
萧消行罚决字〔2022〕第0362号
6
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芬燕)在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崇德路369号的湖州昌兴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光明)消防系统检测中出具虚假文件,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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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章芬燕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10000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8-23
湖浔消行罚决字〔2022〕第0103号
7
--
其他
现查明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崇德路369号的湖州昌兴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光明)消防系统检测中出具虚假文件,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建设银行(账户名: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648735058000777801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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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8-23
湖浔消行罚决字〔2022〕第0102号
8
2022年6月7日,宁波杭州湾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688号的宁波杭州湾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由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91330104MA2KH6KK9X)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总编号:ZJJ202112NO.0500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裁量标准》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91330104MA2KH6KK9X)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91330104MA2KH6KK9X)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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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1000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6-20
新消行罚决字〔2022〕第0088号
9
--
其他
现查明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消防维保)在其负责维保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102号的杭州华辰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辰欧纬酒店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决定给予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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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2-25
江消行罚决字〔2022〕第0050号
10
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华门自由21公寓进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内容与华门自由21公寓现场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场所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有两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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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黄周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10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2-07
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9号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杭上城税)许变准字﹝2022﹞第(2860)号
新标准
330102230519890029703
实际经营需要
2023-05-1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02民初25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浙江久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