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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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年级3班教室最小采光系数、后(侧)墙反射比、黑板面平均照度、黑板面照度均匀度、课桌面平均照度、课桌面照度均匀度、课桌椅分配符合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更多 | 警告 | --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06-04 | 綦卫学罚〔2020〕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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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綦法民初字第0017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重庆市綦江区扶欢中学 | 52000 | 一、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扶欢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G某某赔偿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30720.69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负担165元(被告应负担的16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4-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