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朱大贵
91411524MA3X42464Q
2000万元人民币
-
商城县崇福大道锦和一品小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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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发布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虚假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广告
其他
罚款
--
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6
(商)市监处字〔2020〕204号
2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份在鲇鱼山街道办事处木河村黄柏山北路西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违反建设工程违法许可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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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内容:1、责令限期改正;2、并处罚款:19800m2x670元x5%,合计金额陆拾陆万叁仟叁佰元整。;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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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00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0-08-04
商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61号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524民初4923号
申请人
-
30639.25
冻结被申请人肖某国、林某芳名下银行、微信及支付宝内款项30639.25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6.39元,由申请人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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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
--
(2023)豫1524民初1858号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某某
9198.12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按揭贷款9198.12元。 二、驳回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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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3
合同纠纷
(2022)豫1524民初4096号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Q某某
--
准许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4.15元,由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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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4
合同纠纷
(2022)豫1524民初3702号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
--
准许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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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5
合同纠纷
(2022)豫1524民初1635号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准许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计1476元,由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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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6
合同纠纷
(2022)豫1524民初137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C某某
被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5.66元,减半收取计2757.83元,由原告L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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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7
其他
(2022)豫1525民初438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南天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W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W某某负担。
2022-06-28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08民初19541号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3000000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S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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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524民初1542号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023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3000元,同时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2020年9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7元,减半收取7004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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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12-29
2
--
--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3
--
--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4
--
--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市郑东新区旺和瓷砖商行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5
--
--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12-19
6
--
--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12-14
7
追偿权纠纷
(2023)豫1524民初1858号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06-01
8
追偿权纠纷
(2023)豫1524民初1861号
原告
原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06-01
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524民初103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05-25
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524民初103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04-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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