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李宏峰
91220201244077274H
1836.85万元人民币
-
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101号厂房既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309室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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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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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63

    供应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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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1

    中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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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5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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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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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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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019-08-12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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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9-07-12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9-08-14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4-04-09
2024-04-0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吉02民终185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D某某、J某某、X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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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2
其他
(2021)吉02民辖终8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11-17
3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9)吉02民初494号
第三人
原告:
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230309
一、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230309元; 二、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303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2元,由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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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4
合同纠纷
(2020)吉0203民初142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被告: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69000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欠付设计费1169000元元及利息(以116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1元,由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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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5
合同纠纷
(2020)吉0203民初142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被告: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69000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欠付设计费1169000元元及利息(以116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1元,由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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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6
合同纠纷
(2020)吉0203执79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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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202民初248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2024)吉0202民初248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吉02民终3033号
被上诉人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7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吉02民终3033号
被上诉人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7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吉0204民初325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D某某,J某某
被告: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W某某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3-07-10
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吉0204民初480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J某某
被告: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W某某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1-12-08
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0)吉0203民初142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被告: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吉0203民初142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被告: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9
--
(2019)吉02民初494号
第三人
原告:
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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