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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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2024-03-07 | 2024-03-07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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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3)德民初字第5394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 被告: 德惠市教育基建办公室,德惠市教育局 | 585688 | 被告德惠市教育基建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设计费人民币585,6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被告德惠市教育局不承担给付责任。
第三人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德惠市教育基建办公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7.00元及邮寄送达费108.00元由被告德惠市教育基建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法院。 ...更多 | 2014-04-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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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W某某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12-10-3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W某某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12-05-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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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79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银誉酒楼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W某某,深圳市巨银宏盛投资有限公司,R某某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13-02-01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惠州银誉酒楼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深圳市巨银宏盛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R某某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12-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