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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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新2201民初3580号 | 原告 | 原告: 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哈密市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5000 | 被告哈密市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勘察费用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被告哈密市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48元,原告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58元;保全费1271元,保函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哈密市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14 |
2 | 合同纠纷 | (2021)新22民终408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1.00元,减半收取1525.50元,由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51.00元,减半收取1525.50元,由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7-3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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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地产开发 | 哈密市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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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民终114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31 | |
2 | 合同纠纷 | (2022)新2201民初3580号 | 原告 | 原告: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哈密市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新22民初27号 | 被告 | 原告: 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1 | |
4 | 合同纠纷 | (2021)新2201民初4358号 | 原告 | 原告: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华兴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1-12-06 | |
5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1)新22民终408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新民终171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2 | |
7 | 合同纠纷 | (2021)新2201民初1872号 | 原告 | 原告: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
8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22民终303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9 | 合同纠纷 | (2019)新22民初9号 | 被告 | 原告: 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5 | |
10 | 合同纠纷 | (2019)新22民初9号 | 被告 | 原告: 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