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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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1〕郑仲裁字第0917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其他 | -- | 献县人民法院 | 2022-05-16 | 〔2019〕沧仲裁献字第0017号 | |
3 | 被执行人 | -- | -- | 献县人民法院 | 2022-05-16 | --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豫0402执1099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8〕豫1421执1016号 | |
6 | 逾期申报 |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结果:罚款 | -- | 国家税务总局鲁山县税务局 | 2017-04-06 | 鲁山国税简罚〔2017〕11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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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豫01执2099号 | 2022-09-01 | (2021)郑仲裁字第0917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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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025883 | (2024)新2901执956号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2024-03-0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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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10400(2016)050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1712.1平方米、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棚户区、姚电大道西段阳光苑社区院内 | 2016-05-05 | 2099-12-31 |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 |
2 | JY34101940046898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8-07 | 2028-08-06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 | |
3 | 郑震许字〔2017〕第238号 | -- | 权限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 | 2099-12-31 | 郑州市地震局 | |
4 | R241010000001736404 |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电力工程(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承包境外火电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压力管道安装(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电力工程设备、材料的研发及出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设备租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更多 | 2019-06-27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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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民申690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 建 强审判员 郭 宣 宣审判员 王 甜 甜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 峰 ...更多 | 2023-06-09 |
2 | -- | (2023)津02民终2646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31972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92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84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792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792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3 | -- | (2023)津02民终2645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316297.6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77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54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777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777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4 | -- | (2023)津02民终2642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280393.7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28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6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28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628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5 | -- | (2023)津02民终2643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280393.7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28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6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28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628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6 | -- | (2023)津02民终2644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280393.7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28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6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28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628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7 | -- | (2023)津02民终2649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280393.7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28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6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28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628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8 | -- | (2023)津02民终2651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280393.7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28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6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28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628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9 | -- | (2023)津02民终2647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31972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92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84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792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792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10 | -- | (2023)津02民终2653号 | 被上诉人 | - | 289300000 |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债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319725元;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0%计算,自未偿还利息之日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止);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就本案抵押物(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169400000元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六、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4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综合授信合同》范围为限);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92元,由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84元,由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792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34792元。公告费300元,由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绿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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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5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7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
9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
10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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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青01民终1182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万象精工有限公司,西宁经济开发区甘河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青海万象集团有限公司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2 | -- | (2024)青01民终1182号 | 上诉人 | -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3 | -- | (2024)新29民终940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 被告: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川市神州长城中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15 |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苏11民终661号 | 第三人 | -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6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新2901民初3055号 | 被告 | 原告: 阿克苏市恒大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2023-07-13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豫1203民初1383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
8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豫16民终3487号 | 上诉人 | -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8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豫1203民初1383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
10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苏11民终661号 | 第三人 | -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