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鄂0103执223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7-14 |
2 | -- | (2022)鄂0103民初19439号 | 第三人 | 原告: 长沙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9543.21 | 一、原告长沙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江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43.21元;二、驳回原告长沙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长沙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11 |
3 | 合同纠纷 | (2023)鄂0103民初45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 2023-01-28 |
4 | 合同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8596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驳回原告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379元由原告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06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6093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W某某的起诉。 | 2022-08-19 |
6 | 所有权纠纷 | (2021)鄂0103民初7813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H某某 | 100080.4 | 一、被告H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W某某赔偿房屋装修损失28080.4元;
二、被告H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W某某赔偿租金损失720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31311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负担160元(已付),被告H某某负担31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18 |
7 | 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1436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1-04 |
8 | 合同纠纷 | (2021)鄂0103民初6797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3427973.19 | 一、被告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7715.3元;
二、被告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37715.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0257.89元;
四、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90257.89元为基数,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16元,由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16元(已付),被告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43元,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5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1 |
9 | 劳动争议 | (2020)鄂01民终10960号 | 上诉人 | - | 294875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越秀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销售奖金提点94875元;
三、武汉越秀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额外奖励20万元;
四、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武汉越秀嘉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由C某某负担,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越秀嘉益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11 |
10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民终8638号 | 上诉人 | - | 617014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91元,由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J某某、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
2 | 更正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T某某、Z某某、X某某、W某某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Z某某、J某某、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J某某、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10-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鄂0103民初3966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天宇宏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2 | -- | (2024)鄂0103民初3966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天宇宏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3 | -- | (2023)鄂0103民初2144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4 | -- | (2024)鄂01民终5380号 | 上诉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5 | -- | (2024)鄂0103民初393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6 | -- | (2024)鄂0103民初393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7 | -- | (2024)鄂0103民初2621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8 | -- | (2024)鄂01民终4448号 | 被上诉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9 | -- | (2024)鄂0103民初1540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10 | -- | (2024)鄂0103民初1539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