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报(含未及时上报)半年统计报表 | 进行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分1分。 | --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1-07-25 | -- | |
2 | 未报(含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 进行通报批评,重点监管,并记不良行为分1分 | --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1-06-17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追偿权纠纷 | (2010)温永商初字第5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永通机械厂 被告: 永嘉县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1427897.25 | 限被告永嘉县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通机械厂代偿款1427897.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0年3月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随本金同时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50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被告永嘉县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176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