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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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项目未绘制电子围栏 | -0.1分 | --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2-10 | -- | |
2 | 该工程未按要求配置总监理工程师。 | -0.2分 | --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2-10 | -- | |
3 | 该项目未绘制电子围栏 | -0.1分 | --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8-10 | -- | |
4 | 受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 生效时间:2021-12-14;失效时间:2022-06-14;扣分分值:-3 | -- |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 | 2021-12-16 | 宁建〔2021〕411号 | |
5 | 1.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无巡视记录,未组织专项验收;2.施工单位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连接螺栓60%严重松动,存在安全隐患;3.基坑支护施工不规范,部分区域坡脚破坏,坑边堆载严重,坑边无排水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基坑监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4.项目未实行建筑工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 ...更多 | 通报 | --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1-10-11 | -- | |
6 | 受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 生效时间:2021-09-17;失效时间:2022-03-17;扣分分值:-3 | -- |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 | 2021-09-22 | 宁建〔2021〕302号 | |
7 | 受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 生效时间:2021-06-18;失效时间:2021-12-18;扣分分值 | -- |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 | 2021-06-21 | 宁建〔2021〕17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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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20211227-04 | 登记许可证 | 变更 | 2021-12-27 | 2051-04-27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130629055230526000001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2023-05-26 | 2099-12-31 | 容城县行政审批局 | |
3 | 2020年第82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造价咨询乙级 批准 | 2020-06-17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2020年第8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造价咨询乙级 批准 | 2020-06-17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S20210414-01 | 登记许可证 | 变更 | 2021-04-14 | 2051-04-27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登记 |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登记 | 变更 | 2019-02-18 | 2051-04-27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S20221114-26 | 登记许可证 | 变更 | 2022-11-14 | 2099-12-31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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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陕0103民初9601号 | 原告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8 |
2 | 其他 | (2021)川0402民初1015号 | 原告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1-03-18 |
3 | 合同纠纷 | (2021)川0921民初426号 | 原告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450000 | 一、被告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45万元;
二、被告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9日起至付清为止,以45万元为基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原告已预交5550元),由被告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02 |
4 | 其他 | (2020)川0402执268号 | 其他 | - | -- | -- | 2020-02-28 |
5 | 合同纠纷 | (2019)川0402执1220号 | 申请人 | - | -- | 对本院的(2019)川040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03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川04民终1474号 | 上诉人 | - | 709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上诉人攀钢工科咨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08 |
7 | 劳动争议 | (2015)攀东民初字第181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0000 | 一、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X某某保证金10000元;
二、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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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1)川0921民初426号 | 原告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2-24 | |
2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川0402民初634号 | 原告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5-08 | |
3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川0402民初634号 | 原告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海天万国教育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
4 | 其他 | (2016)川04民终1474号 | 上诉人 | -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