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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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了《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贰万元 | 20000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9-27 | 淄环罚字〔2022〕05010号 | |
2 |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厂区蓄水池1处有限空间未辨识)。 | 人民币玖仟元罚款 | 9000 | 淄博市白塔镇 | 2021-04-12 | (博)应急罚〔2021〕1007-1号 | |
3 |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案 | 查封 | --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2020-12-02 | 淄环查扣字〔2020〕01号 | |
4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案 | 罚款贰万元 | 20000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7-15 | 淄环罚字〔2020〕第10号 | |
5 | 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3000万件日用陶瓷技术改造项目于2018年2月11日经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博环审字〔2018〕31号)批复新增一条电加热辊道窑,实际建设为50米电加热,30米无燃气加热辊道窑。 ...更多 | 责令你(单位)恢复原状。 | --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4-03 | 淄环责改字〔2020〕018号 | |
6 | 淄博博山宇飞陶瓷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其他发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你单位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增值税偷税金额16965.13元50%的罚款8482.57元;处以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56元50%的罚款593.78元。以上罚款合计9076.35元。 ...更多 | 594 | 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2019-05-30 | 淄博税稽二罚〔2019〕5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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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鲁0306民初1877号 | 被告 | 原告: 淄博市周村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博山宇飞陶瓷有限公司,Z某某 | -- | 准许淄博市周村金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淄博市周村金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8-28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鲁0306执保395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 |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5-11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鲁0306执保395号 | 被申请人 | - | 102170 |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淄博博山宇飞陶瓷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17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5-10 |
4 | 合同纠纷 | (2020)鲁0306财保190号 | 被申请人 | - | 102170 | 查封被申请人Z某某、淄博博山宇飞陶瓷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17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5-09 |
5 | 其他 | (2018)鲁0304民初137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博山伟丰陶瓷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的保全措施。 | 2018-05-15 |
6 | 其他 | (2018)鲁0304民初1371号 | 申请人 | - | 16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博山伟丰陶瓷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在银行存款8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博山伟丰陶瓷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价值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4-11 |
7 | 其他 | (2017)鲁03行终66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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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淄博市周村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淄博博山宇飞陶瓷有限公司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
2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社会保障局,淄博博山宇飞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人力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