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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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0323民初699号 | 原告 | 原告: 沂源县环宇化工厂 被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沂源县环宇化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2-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23财保5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291500 | 解除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29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2-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23执保233号 | 申请人 | - | 291500 |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8元,由申请人沂源县环宇化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1-2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23财保54号 | 申请人 | - | 291500 |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8元,由申请人沂源县环宇化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