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真武阁杯华南
莫少政
914501001982803426
4132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旱塘路7号1栋
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6

    供应商 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8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8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行政处罚 10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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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其他
(一)责令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二)处以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旱塘路7号钢架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2082947.88元10%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贰佰玖拾肆元柒角玖分(¥2082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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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95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21
江城(规)决202330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种类:罚款;处罚金额(元):60000
60000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3-07
青住监决〔2022〕01号
3
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在南宁市金宁路(物流大道-金桥大道)项目存在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
其他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壹万陆仟壹佰贰拾肆元柒角贰分;罚款金额(万元):1.6124.72
16125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10-21
南兴执法住建罚决字〔2021〕第072号
4
非法占地案
其他
处罚种类:退还、没收、罚款;处罚金额(元):98368.6
98369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9-13
青城管国行决〔2021〕041号
5
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在南宁市青秀区邕江北岸公园北侧(铜鼓岭路口-三岸大桥)建设南宁市东盟文化园配套道路工程-滨江路(青坪大桥-三岸大桥)项目。上述项目用地被列入青秀区城区2020年第四季度卫片补充图斑BCTB4501031325号图斑范围。经实地核实,上述项目已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包括硬化地面,实际用途是用作于市政道路。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所建南宁市东盟文化园配套道路工程-滨江路(青坪大桥-三岸大桥)项目(青秀区城区2020年第四季度卫片补充图斑BCTB4501031325号图斑)总用地面积为9836.86平方米(14.755亩),硬化地面区占地面积9836.86平方米(14.755亩)。该项目用地涉及的地类及面积分别为:有林地7557.11平方米,铁路用地7.86平方米,坑塘水面1160.41平方米,裸地192.51平方米,城市918.97平方米。经南宁市青秀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用地范围9836.86平方米,其中5587.76平方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作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4249.10平方米超出《南宁市青秀区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位于一般农地区、其他用地区、林业用地区,但该项目位于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上,且未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5号),视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与南宁市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叠加分析,该项目用地未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收集到以下材料证据: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提交的项目用地预审等其他材料;3、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现场勘测笔录;6、项目用地范围图、地类详查图、规划分析示意图及基本农田分析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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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处行政处罚罚款9.83686万元。
98369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9-06
青城管国行决〔2021〕039号
6
2017年5月31日在同乐大道智兴路口车辆运输散体物质撒漏污染城市道路
其他
处罚结果:罚款40000元;处罚类别1:罚款
40000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10-20
--
7
企业虽经多次敦促但截至2015年12月27日仍未完成整改
其他
责令企业继续整改,并且暂停企业在广西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承揽业务资格60日,时间至2016年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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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2-28
桂建管〔2015〕113号
8
涉嫌挂靠;铝合金门、窗框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实测壁厚均不符合规范要求。
其他
予以全区点名通报批评,责令继续整改;暂停施工单位在广西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承揽业务资格30日,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停投标和承揽业务资格期间锁定施工单位的专职投标员“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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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1-27
桂建管〔2015〕101号
9
你公司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佛子岭路的“南宁市佛子岭路一标扩宽工程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于2013年6月22日22时后,使用4台挖掘机等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填土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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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3-09-06
--
10
你公司承建的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与壮锦交叉路口的“白沙-壮锦立交桥”工程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13年5月1日22时后使用1台挖掘机和2台商品混凝土运输车等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匝道结构层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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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3-06-06
--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建筑垃圾管字﹝2023﹞第10106号
新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
准予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红灯坡片区配套路——天德路(规划29-蒙镜岭路)、那泉路(规划29-蒙镜岭路)进行城市建筑垃圾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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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4-06-20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
建筑垃圾管字﹝2024﹞第10067号
新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
准予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南宁市110kV振华站、嘉园站、公园站、兰亭站缆线管廊工程(标段一)进行城市建筑垃圾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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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25-04-24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3
建筑垃圾管字﹝2023﹞第10091号
新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
准予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四个片区公租房配套燃气、排水、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城市建筑垃圾排放
2023-05-25
2024-05-24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3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桂0105民初2054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念恒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X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078683.94
一、被告L某某、L某某连带向原告南宁市念恒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因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940979.61元; 二、被告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念恒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因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137704.33元;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念恒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092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12085元,由被告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68元,由原告南宁市念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92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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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2
--
(2020)桂0105民初7127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南宁广兴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L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
1756383.89
一、被告L某某、L某某连带向原告广西南宁广兴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因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1532164.67元; 二、被告广西聚邦公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广兴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因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224219.22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广兴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703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连带负担17800元,由被告广西聚邦公司有限公司负担2603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广兴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03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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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3
--
(2021)桂0105民初51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百棵树果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L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
746868.54
一、被告L某某、L某某连带向原告广西百棵树果业有限公司赔偿因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651523.62元; 二、被告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百棵树果业有限公司赔偿因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95344.92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百棵树果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5— 案件受理费5917元,由原告广西百棵树果业有限公司负担41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4798元,由被告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34元(二审不再减半收取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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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9)桂0105执3362号
被执行人
-
--
--
2020-10-20
5
合同纠纷
(2019)桂0127民初134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
11930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37元(原告已预交1633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37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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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6
其他
(2018)桂0102执88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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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7
劳务合同纠纷
(2018)桂0107民初43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广西天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陶爱俊
578572
一、被告广西天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劳务款57.8572万元; 二、被告广西天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7.857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T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8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天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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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8
其他
(2018)桂0105执保782号
被申请人
-
2800000
以28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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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5
9
合同纠纷
(2018)桂0127民初154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Z某某,F某某,L某某
被告:
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
1412222
准许原告L某某、Z某某、F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F某某、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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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桂01民终910号
上诉人
-
2406750
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基础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5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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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开庭公告 6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0105民初12921号
被告
原告:
广西世霖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广西廷振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3)桂0105民初388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L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5-26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3)桂0105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正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5-26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3)桂0105民初388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L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5-05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3)桂0105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正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5-05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3)桂0105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正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4-10
7
侵权责任纠纷
(2023)桂0105民初388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L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4-10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3)桂0105民初41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T某某,T某某,H某某,T某某,T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X某某,广西聚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4-10
9
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民初17545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荣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2-10-19
10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桂0105民初998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南宁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2-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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