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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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鲁03民初168号 | 被告 | 原告: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J某某 | 50000 | 一、被告J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二、被告J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向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00元,由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告负担9150.00元,被告J某某负担9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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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9)鲁03民初168号 | 被告 | 原告: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J某某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