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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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 | 工程监理 | -- | -- | 湖北省住建厅 | |
2 | 江国税税许准[2016]540 | --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 | -- | 2099-12-31 | 武汉市江汉区 | |
3 | 江国税税许准[2016]889 | --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 | -- | 2099-12-31 | 武汉市江汉区 | |
4 | 特殊工时备2023014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备案) | 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许可)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 2023-08-25 | 2026-04-13 |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 |
5 | 江国税许准〔2016〕50059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一百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更多 | -- | 2099-12-31 | 武汉市江汉区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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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云3401民初456号 | 原告 | 原告: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迪庆荣顺毛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961 | 准许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2.00元,依法减半征收961.00元,由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9-03-11 |
2 | 其他 | (2018)鄂0592执263号 | 申请人 | - | 1347128.76 |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黔南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银行存款1347128.7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03 |
3 | 其他 | (2018)川0132民初772号 | 原告 | 原告: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1208000 | 一、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人民币1,208,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8,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72.00元,由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2 |
4 | 其他 | (2018)鄂0592民初913号 | 原告 | 原告: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黔南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 | 1103724 | 一、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103724元,并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黔南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680.50元,由X某某、黔南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0 |
5 | 合同纠纷 | (2018)川0132民初609号 | 原告 | 原告: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3-13 |
6 | 合同纠纷 | (2017)鄂08民终922号 | 上诉人 | - | 1000000 | 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65元,减半收取11982.50元,由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7-17 |
7 | 其他 | (2017)鄂08民终819号 | 上诉人 | - | 1664444 | 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四、准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00元,减半收取8950元,由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0元,减半收取9890元,由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90元,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负担5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7-17 |
8 | 其他 | (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72号 | 原告 | 原告: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 -- | 一、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支付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期服务监理费及监理共计702300元。
二、驳回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5元,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332元,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负担11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0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鄂2827民初43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受伤后 被告: 武汉市鑫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259921.98 | 一、被告武汉市鑫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医药费2351.23元、误工费29257.64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2538.52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伤残赔偿金142128元、假肢装配费(含带锁硅胶套装配及维修费)38300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陪护用品租赁费10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元、交通费2366.6元、陪护人员食宿费61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复印费34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700元,合计630710.99元,扣减被告武汉市鑫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80000元,被告武汉市鑫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50710.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655元,被告武汉市鑫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8-28 |
10 | 劳动争议 | (2016)鄂01民终330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7-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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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劳务合同纠纷 | F某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31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劳务合同纠纷 | F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19 |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劳务合同纠纷 | F某某、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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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民终593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F某某,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2 | -- | (2024)粤01民终593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F某某,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3 | -- | (2024)粤01民终5933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4 | -- | (2024)粤01民终5933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5 | -- | (2024)粤01民终5933号 | 其他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6 | -- | (2024)粤01民终5933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7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粤0106民初3885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F某某,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
8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18)川0132民初772号 | 原告 | 原告: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2018-08-22 | |
9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18)川0132民初772号 | 原告 | 原告: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8-07-27 | |
10 | 其他 | (2018)川0132民初772号 | 原告 | 原告: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8-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