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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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辽0191民初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沈阳振兴污泥处置有限公司,吉林中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H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3-24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61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C某某,吉林中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 | 24456.2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Y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971.63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515.4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256.23元、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3000元)。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Y某某鉴定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
三、被告吉林中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11元,由被告C某某、被告吉林中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59元,返还原告Y某某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