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
杨键
916328007104476916
530381.8429万元人民币
-
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2号柴达木大厦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08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8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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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供应商 5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8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0

    中标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2

裁判文书 58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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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行政违法
其他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玖拾贰万贰仟贰佰玖拾叁元整(工程合同价款1%)的行政处罚。
922293
德令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10-29
德城管执罚决字〔2021〕第008号
2
2020年3月16日,我站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冯良广赴项目实施地对该工程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了现场勘验、拍照,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确认项目中71、72号架线铁塔地基所占地块为林地,经现场测量,每个铁塔占地为100平方米,合计200平方米。(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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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如下处罚:1、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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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都兰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05-14
都林罚决字〔2020〕第003号
3
2019年10月8日通过外业核查小程序发现,2019年第三季度土地卫片中图斑编号2331号,监测面积为15.3亩,位于尕海湖以南,经现场核实,该图斑在我市尕海地区风电场址区,为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修建的海西州1950MW风电项目德令哈地区电网接入送出共建工程17#千伏升压站及线路工程,占地总面积为0.689公顷(10.335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农用地),目前正在建设中。该项目在取得项目核准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海西州2017年度1950MW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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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免于行政处罚,现责令该公司补办用地手续;2、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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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令哈市自然资源局
2019-10-22
德自然资罚字〔2019〕030号
4
违法占地
其他
--
748480
德令哈市国土资源局
2018-08-29
德国土罚字〔2018〕20号

信用中国 3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西发改投〔2016〕210号
旧标准
--
总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含地下室面积)
--
--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德政〔2018〕120号
旧标准
--
出让
--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3
﹝2023﹞28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探矿权注销登记
2023-07-24
2099-12-31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4
﹝德令哈税﹞许准字﹝2021﹞第﹝107﹞号
新标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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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德令哈市税务局
5
西发改投〔2016〕208号
旧标准
--
总建筑面积46500平方米
--
--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西发改投﹝2018﹞490号
新标准
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公寓楼供氧系统建设项目
立项批复
2018-10-09
2099-12-31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
北建消验备字2022第0006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玉珠峰酒店消防验收合格
2022-06-29
2029-06-29
城北区城乡建设局
8
﹝2021﹞7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海西州发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2021-04-06
2099-12-31
海西州地震局
9
T63120160702053097
新标准
勘查许可证
同意变更
2020-05-14
2025-04-02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10
西发改投﹝2018﹞229号
新标准
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项目
立项批复
2018-05-17
2099-12-31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裁判文书 5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青0103民初5431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青海圣安丰实业有限公司,G某某,D某某,Y某某,Q某某,龚艳君
92689990.39
一、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10月17日的利息、罚息22258890.39元,共计92258890.39元。 二、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 三、被告G某某、D某某、Y某某、Q某某、龚艳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G某某、D某某、Y某某、Q某某、龚艳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圣安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西国投圣丰贸易有限公司25.67%的股权以及被告G某某持有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的9.135%的股权、被告D某某持有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的9.665%的股权、被告Q某某持有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的1.7%的股权在担保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31100元、案件受理费5030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39194元;被告G某某、D某某、Y某某、Q某某、龚艳君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G某某、D某某、Y某某、Q某某、龚艳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追偿;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Y某某司法鉴定费92258元;被告Y某某承担司法鉴定费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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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2
--
(2022)青2802民初1413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龚艳君,L某某,H某某,Z某某
214869299.31
一、被告G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原告持有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25%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3430.7万元; 二、被告Y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原告持有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18%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2470.59万元; 三、被告D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原告持有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8%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1098.04万元; 四、被告G某某、Y某某、D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403024.28元并以70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0月18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有期间利息损失; 五、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溢价款41875.03元; 六、被告G某某、Y某某、D某某、龚艳君、L某某、H某某、Z某某对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圣裕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5号的商业用房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G某某、Y某某、D某某、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龚艳君、L某某、H某某、Z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31100元; 一十、驳回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07.00元,由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134元,被告G某某、Y某某、D某某、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龚艳君、L某某、H某某、Z某某负担2080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G某某、Y某某、D某某、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龚艳君、L某某、H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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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3
--
(2023)青01民终2900号
上诉人
-
2164494.94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青海光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733.78元、借期内利息74682.58元、律师代理费14200元、保全担保费3108.96元,截至2023年2月1日的逾期利息1295007.9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青海光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光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60.25元,由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74.75元;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167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4908.36元,由青海光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87.32元,由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21.04元。多收取的6761.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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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4
--
(2023)青2802民初601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80011229
一、被告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946865元及截至2023年4月6日产生的罚息19675144元,合计79622009元;(之后罚息以59946865为基数,按照《对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12.75%为标准,从2023年4月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享有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所持有的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6%股权(合同编号HXGT-TZ-02质《股权质押合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产生的律师费306600元、担保费82620元在《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HXGT-TZ-02质)登记的16%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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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5
--
(2023)青2891执5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3)青2891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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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6
--
(2023)青2891民初90号
被告
原告:
青海杭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169214.14
一、解除原告青海杭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海西州1950MW风电项目(格尔木地区、德令哈地区、都兰地区、大柴旦地区)电网接入送出共建工程施工风电2#、3#、4#、5#扩建110KV升压站及线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杭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5187.07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09420元;三、被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杭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75187.07元的利息及履约保证金209420元的利息(以584607.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四、驳回原告青海杭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55.02元,减半收取计16227.51元,由原告青海杭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99.47元,由被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28.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预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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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7
--
(2023)青民申23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青海思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06-01
8
--
(2023)青28民终303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青海申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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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9
--
(2023)青2802民初601号
申请人
-
165241079.64
一、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内存款82620539.82元,期限为一年;二、如若被申请人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内存款不足82620539.82元,剩余部分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8号楼1011、1014、1171、1181、1191、1201室房产及青海省西宁市五矿柴达木广场一期C区地下车位37个(五四西路66号地下车位)。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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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10
--
(2022)青0103民初5459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西和润生物制造有限公司,青海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3136334.96
一、被告海西和润生物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028206.75元(截至2022年10月12日)、律师费95100元、保全担保函费13028.21元,共计13136335元。 二、被告海西和润生物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未偿还的本息为基数,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青海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青海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海西和润生物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999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9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西和润生物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海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诉讼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青海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海西和润生物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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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海西发投东旭太阳能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4-05-1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海西发投东旭太阳能有限公司,宁波日地东旭太阳能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4-03-12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4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L某某,L某某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5
开庭传票
股权转让纠纷
上海明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06
6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股权转让纠纷
上海明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4-13
7
裁判文书
股权转让纠纷
上海明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3-16
8
开庭传票
股权转让纠纷
Z某某,上海明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青海鑫晟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明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1-08

开庭公告 1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青0103民初2177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圣安丰实业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G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2
--
(2024)青28民终41号
被上诉人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0
3
--
(2024)青28民终41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0
4
--
(2024)青2802民初282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西发投东旭太阳能有限公司,Z某某,宁波日地东旭太阳能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4-03-18
5
--
(2023)青0103民初7028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富康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青海康城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富康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6
--
(2023)青0103民初7031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富康发展控股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青海省富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康城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海富康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C某某,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7
--
(2023)青0103民初7028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富康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青海康城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富康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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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0103民初7031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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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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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0103民初7028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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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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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0103民初7031号
原告
原告: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富康发展控股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青海省富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康城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海富康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C某某,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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