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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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7)桂0205民初56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柳州一鼎科技有限公司 | 5712 | 一、被告柳州一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20元;
二、被告柳州一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加付2017年5月12日至7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一倍工资4692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Z某某5元,余款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元,柳州一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12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桂02民特48号 | 申请人 | - | -- |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柳劳人仲裁字第1093-2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柳州一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柳州一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申请人Z某某负担200元。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7-1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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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7)桂0205民初56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柳州一鼎科技有限公司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
2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7)桂02民特48号 | 申请人 | -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