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春军
91120106600700422K
3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3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2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32

裁判文书 53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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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高宏雨加工费367843.64元,于2023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267843.64元,被告并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如第一笔未按时足额给付,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634元及保全费2509元,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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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11-09
〔2023〕津0118民初10070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远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3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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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07-07
〔2023〕津0118民初361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津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85400元及违约金(以85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津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元,由原告天津津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38元,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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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03-08
〔2022〕津0118民初10649号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一、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饶勋欠款 849950.19元,此款分期支付,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11月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不低50000元,余款于2023年12月28日前付清; 二、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饶勋欠款利息107582.7元(暂计至2022年7月13日),2022年7月13日后的利息,以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至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偿清欠款时止,利息于2023年12月28日前结清,如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前付清上述第一项所有欠款,则所有利息不再主张; 三、案件受理费5537元(原告饶勋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郑砚平承担,此款于2022年8月28日前付清给原告饶勋; 四、如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付清,则原告饶勋有权立即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尚欠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郑砚平对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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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23-02-16
〔2022〕桂0203诉前调书330号
6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艳军、李金萍诉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8月5日、2014年7月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3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计划,但被告未履行。2020年1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确认函,明确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年利率15%。上述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的本金及利息均没有异议,被告现在没钱,公司设备被查封,等拍卖后一起还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至2022年7月30日的利息629917元,并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14.8%给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22年10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郑艳军、李金萍。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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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10-28
〔2022〕津0118民初6849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前给付原告纪烈潭38051元;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7月23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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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7-25
〔2022〕津0118民初6655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吉庆与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被告拖欠支付的工资款共计1171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王吉庆于2016年1月1日到被告处就职,任职为修理工,工资为月薪6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2017年7月至12月工资29275元,2018年4月至10月工资38739元,2020年6月至12月工资39317元,2021年1月至3月工资9848元,以上共计11717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延期给付。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前支付原告王吉庆工资款117179元;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7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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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7-25
〔2022〕津0118民初6725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原告李菁与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8月、11月、12月,2017年4月-10月,2018年1月-4月、2018年8月、11月、12月,2020年1月-8月,2021年1月-2元,工资共计14085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8年5月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人事专员工作,现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7月、8月、11月、12月,工资合计24988元;2017年4月-10月工资37307元;2018年1月-4月、2018年8月、11月、12月,工资合计35426元;2020年1月-8月工资38800元;2021年1月-2月工资4338元,以上共计14085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拖延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李菁140859元,于2022年7月18日前给付原告;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7月18日之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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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2022〕津0118民初6333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调解书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2022〕津0118民初644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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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8执5364号
2023-11-09
(2023)津0118民初10070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8执2948号
2023-07-07
(2023)津0118民初361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8执1127号
2023-03-08
(2022)津0118民初10649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4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8执3833号
2022-10-28
(2022)津0118民初6849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8执2694号
2022-07-25
(2022)津0118民初6655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8执2693号
2022-07-25
(2022)津0118民初6725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8执2672号
2022-07-21
(2022)津0118民初6333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8执2681号
2022-07-21
(2022)津0118民初6444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8执2660号
2022-07-20
(2022)津0118民初6359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8执2649号
2022-07-19
(2022)津0118民初6335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8029444
(2024)津0103执恢1333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3-07
2
3275240
(2024)津0118执387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3
27939584
(2020)津0103执3562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信用中国 3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3086号
新标准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通用门式起重机**************20010
2022-11-07
2099-12-31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3084号
新标准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通用桥式起重机**************70002
2022-11-07
2099-12-31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3
91120106600700422K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
1995-08-11
2025-08-10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苏1003执198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1003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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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2
其他
(2023)鲁0304执保161号
被申请人
-
440000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社会福利铸件厂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0000元。申请人依据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诉前调确19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3)鲁0304执保161号案件所确定的事项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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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3
劳动争议
(2022)津0118执237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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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4
其他
(2022)津0118执恢781号
其他
-
--
申请执行人W某某与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37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18执恢78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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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5
其他
(2022)津0118执恢782号
其他
-
--
申请执行人S某某与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37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18执恢78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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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6
其他
(2022)津0118执恢783号
其他
-
--
申请执行人W某某与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37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18执恢78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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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7
其他
(2022)津0118执恢784号
其他
-
--
申请执行人W某某与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37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18执恢78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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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8
其他
(2022)津0118执恢785号
其他
-
--
申请执行人Y某某与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37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18执恢78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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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执488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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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10
劳动争议
(2022)津0118执120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164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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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上海派耐特管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睿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凯迪轧辊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6-09-1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筑工程
上海派耐特管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睿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凯迪轧辊有限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上海有限公司,X某某,余姚市特种防腐材料厂,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凌弘物贸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上海新伟汽车修理厂,上海方敏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6-04-20
3
裁判文书
--
天津市化学试剂五厂,W某某,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3-08-07
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派耐特管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化学试剂五厂,W某某,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3-08-07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10-08
2
民间借贷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3
加工合同纠纷
(2023)津0118民初361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03-13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苏1003民初430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联众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通宇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03-02
5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022)津0118民初10649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11-21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民初7824号
其他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2-10-11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津0118民初6849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9-13
8
劳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8-08
9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7-22
10
劳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7-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