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天山奖西北民营企业
周永麟
91650100MA775BB627
12000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广东省 浙江省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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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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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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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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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365056922
新标准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市政公用工程三级
2020-03-13
2025-03-13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兵1101财保12号
其他
-
--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乌鲁木齐银行天元支行账户为0000××××9825、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账户为7570××××3659内的银行存款共计263687.8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38元,由申请人新疆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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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2
其他
(2023)新0104执1559号
申请人
-
973.12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11,973.1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2,5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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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3
合同纠纷
(2022)新0106执1393号
申请人
-
1103759.08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3759.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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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4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民初5892号
原告
原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16299.85
一、被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324,624.48元;二、被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三、被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04,604.63元,并向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424,624.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5.34元(原告已预交60951.60),由被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446.2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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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5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民初5422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620508.91
一、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3886031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1477.91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外网材料费121760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外网施工费261240元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现场无管理人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64.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奎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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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6
其他
(2022)新0104民初1679号
原告
原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1000000
一、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00万元; 二、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3.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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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7
合同纠纷
(2022)新01民终559号
上诉人
-
6380330.15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即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0000元;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5000元的利息89205.5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8日);2021年7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息;质保金285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息;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63020元;驳回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返工和修复费用250000元; 三、驳回杨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返工和修复费用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请求标的额1241610.5元,判决给付标的额1234205.5元,占请求标的额的99.4%。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974.5元(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4%即15878.65元,由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85元;反诉诉讼标的943390元,反诉给付标的163020元,占请求标的额的17.3%,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616.95元(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72.22元,由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4.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5.3元(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7495.3元,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8050元),新疆鑫昊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84.66元,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60.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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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8
合同纠纷
(2022)新0104民初1679号
原告
原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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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终6033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8.23元(鼎润禾公司已预交),由鼎润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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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10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民初653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稚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2-01-2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鑫控集团有限公司
沙湾县人民法院
2020-04-07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106民初617号
原告
原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闽城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2
--
(2024)新0106民初297号
原告
原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富实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新2325民初4056号
原告
原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11-08
4
票据纠纷
(2022)新0104民初1679号
原告
原告: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2-04-27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新01民终559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8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新01民终559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终6033号
第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23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粤13民终6970号
被告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5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2021-09-29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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