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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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连税三﹞许准字﹝2019﹞第﹝217541﹞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19年07月01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07月01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19-07-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一股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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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706执123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1-06-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706民初8859号 | 原告 | 原告: 连云港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培建 | 217800 | 一、被告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连云港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17800元及利息(以21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S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20-0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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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706民初8859号 | 原告 | 原告: 连云港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706民初8859号 | 原告 | 原告: 连云港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