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给予70000元的行政处罚 | 70000 |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04-13 | (深龙)安监罚〔2018〕39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JY34403071827717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 经营者名称:深圳市捷超行模具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40300724721225G,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新荔一路56号,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新荔一路56号,主体业态: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勇,选择主体业态:48eb25f24a0443bf9fcdf21b26e12637,选择经营项目:6c5bbbbd5d884dd8a64a6eaf6d1754d4,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由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签发人:苏波,网络经营:否,销售网址:,集体配餐:,配送学校数量:,食品安全总监:,联系方式:,集体配送信息:,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否,自动售货设备数量:,自动售货地点信息: ...更多 | 2024-04-01 | 2029-03-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YB24403070730786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 | 申请单位名称:深圳市捷超行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1225G,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新荔一路56号,备案人姓名:黄琴,备案人联系电话:1997****37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罗勇,联系电话:1382****2156,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206****0539,联系人姓名:黄琴,联系人联系电话:1997****3728,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新荔一路56号,食品经营场所面积:200㎡以下,外设仓库:无,销售方式:零售,业态类型代码:2,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自动售货设备数量:,网络经营:否,连锁经营:否,总部名称:,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部地址:,总部联系方式:,经营种类:含冷藏冷冻食品 ...更多 | 2023-11-27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22004188812 | 22004188812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新荔一路56号;法定代表人:罗勇;成立日期:2000-10-23 ...更多 | 2020-04-01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A116356 | A116356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新荔一路56号;法定代表人:罗勇;成立日期:2000-10-23 ...更多 | 2000-10-23 | 2030-10-23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329-2号 | 申请人 | - | 115680.5 |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建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以上金额以人民币115680.50元及利息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7-0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024号 | 被上诉人 | - | 1293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6元,由上诉人建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6-04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2)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5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捷超行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1375.4 | 一、原告深圳市捷超行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X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137.4元。二、原告深圳市捷超行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X某某加班工资差额238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捷超行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