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压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明华
914110817919308288
3000万元人民币
-
禹州市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1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
...更多
30000
禹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3-03-14
禹市监处2023081号
2
2021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单编号:141***8730号,投诉该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内容为:“耐磨砂浆泵宣传该产品是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涉及违法宣传。”对位于禹州市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17号的禹州市压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耐磨砂浆泵的专利证书。
...更多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
3000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27
禹市监处〔2021〕646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禹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
原告:
禹州市压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
246667
一、限被告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压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1万元。 二、本案本诉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3500元,由被告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时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9-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