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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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 ...更多 | 30000 | 禹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3-03-14 | 禹市监处2023081号 | |
2 | 2021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单编号:141***8730号,投诉该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内容为:“耐磨砂浆泵宣传该产品是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涉及违法宣传。”对位于禹州市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17号的禹州市压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耐磨砂浆泵的专利证书。 ...更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 | 3000 |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27 | 禹市监处〔2021〕64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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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禹民一初字第137号 | 原告 | 原告: 禹州市压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 | 246667 | 一、限被告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压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1万元。
二、本案本诉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3500元,由被告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时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