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杨顺林
50万元人民币
-
普陀区真北路交通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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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浦水务许﹝2021﹞1397号
新标准
关于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新办),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具体要求告知如下: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生活污水8立方米∕日排入宣黄公路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口共1个;二、雨水排河手续另行办理;三、项目内应雨污分流;排放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应加强该项目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并依法接受浦东新区水务局及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的排水监督检查;五、在《排水许可证》期满30日前办理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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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2099-12-31
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务局
2
0402NH0023D01
旧标准
--
1、2#主厂房、办公楼、变配电站
--
2099-12-31
建交委
3
0402NH0023
旧标准
--
新建厂房
--
2099-12-31
建交委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辽0103民初8219号
被告
原告:
沈阳旭日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1-04-15
2
--
(2018)沪01民终6621号
上诉人
-
348141.41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人民币348141.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71元,由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14元,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人民币345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92元,由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236元,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9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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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3
--
(2018)沪01民终6623号
上诉人
-
4959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76元,由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359元,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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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4
--
(2018)沪0115民初632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562300
一、原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W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562,300元; 三、被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租金共计人民币554,447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05.50元,由原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699.50元,被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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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5
--
(2018)沪0115民初632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
607235.69
一、原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5,500元; 三、被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人民币580,235.69元; 四、被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电费人民币27,000元; 五、被告W某某对判决主文的第二至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71元,由原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93元,被告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负担人民币4,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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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6
--
(2017)沪0115民初90044号之二
原告
原告:
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兆沪建材有限公司,王以林
1405556
准许原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50元,减半收取计8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25元,由原告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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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7
--
(2017)沪0115民初90044号之一
申请人
-
1405646.28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兆沪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的银行存款1,405,646.28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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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8
--
(2017)沪0115民初90044号
申请人
-
1405646.28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兆沪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5,64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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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15民初18243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振宣涂料有限公司,L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2
--
(2024)沪0115民初18243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振宣涂料有限公司,L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3
--
(2018)沪0115民初632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平致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02-05
4
--
(2017)沪0115民初90044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林茂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兆沪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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