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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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42304543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首次申请 | 2023-12-13 | 2028-12-12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914201067070927460 |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建筑施工安装及水电工程安装维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2019-12-30 | 2099-12-31 |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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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鄂0104民初226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被告: H某某,W某某,H某某,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H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796,743.77元,并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W某某、H某某对上述被告H某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对被告H某某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57号楚天都市金园4栋1单元3层2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在本判决书第二项被告H某某所负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H某某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仍不足以清偿原告债权的,被告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006元,由被告H某某、W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H某某、W某某、H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2-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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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W某某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2-09-26 | |
2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W某某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2-09-24 | |
3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W某某、H某某、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3-26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W某某、H某某、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16-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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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被告: H某某,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21-11-18 | |
2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民初3640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F某某,Y某某,W某某,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6 | |
3 | -- |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0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丰支行 被告: 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6-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