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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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更多 | 罚款十一万九仟四百元。 | 119400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2021-06-28 | 甬环罚字〔2021〕2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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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J0205201904180010 | 关于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许可决定 | 维修企业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有效期2015-01-01至2018-12-31)申请备案换发 ...更多 | 2019-04-18 | 2099-12-31 | 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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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05民初122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 驳回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40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4-28 |
2 | -- | (2023)浙0205民初3918号 | 其他 | - | -- | 驳回朱某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5.50元,由朱某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4-03-2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05民初250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高新区科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1200 | 驳回原告宁波高新区科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科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16 |
4 | 其他 | (2018)浙0205执276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浙0205执2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3-28 |
5 | 合同纠纷 | (2017)浙0205执222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2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4-2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6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6125429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73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3-30 |
7 | 合同纠纷 | (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275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9300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93000元;
二、被告C某某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车牌号为浙B××的奔驰S300小汽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1元,减半收取2095.5元,保全费1485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2-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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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服务合同纠纷 | D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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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民终1959号 | 被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2 | -- | (2024)浙0205民初122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205民初391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205民诉前调487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
5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05民诉前调1394号 | 被申请人 | -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05民初250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高新区科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05民初250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高新区科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2-07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205民初510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205民初510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2-10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205民初125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波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