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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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1381民初66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25465.65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65.65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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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桂1381民初29号 | 被告 | 原告: 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发电公司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1-23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3)桂1381民初66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