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云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华
91110108556899496D
5000万元人民币
重庆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6号太平洋国际大厦11层1101室
北京海云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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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海国税 许准 〔2016〕 104086 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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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2
海国税 许准 〔2016〕 104089 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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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3
海国税许准〔2016〕104086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4
开户许可证
旧标准
--
变更
--
2030-05-24
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中心支行
5
海国税 许准 〔2016〕 104398 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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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6
海国税许准〔2016〕104089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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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民终1114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北京西普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共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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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2
合同纠纷
(2022)京0108民初389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西普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建
2352718
一、北京西普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52,718元及违约金250,000元。二、北京西普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三、王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北京西普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建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西普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北京西普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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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3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7)京73民初447号
其他
-
--
--
2019-03-27
4
劳动争议
(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3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W某某(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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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5
劳动争议
(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3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W某某(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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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6
劳动争议
(2014)海民初字第3030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92586
一、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W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六千二百零七元五角八分;二、确认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W某某支付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六万一千三百七十九元;三、确认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W某某支付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克扣工资一万五千元。如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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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7
劳动争议
2014年海民初字第3030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92586
一、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W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六千二百零七元五角八分; 二、确认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W某某支付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六万一千三百七十九元; 三、确认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W某某支付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克扣工资一万五千元。 如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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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9)京73民初128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5-11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017)京73民初44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时代宏远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8-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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