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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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40235636522X2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5-08-13 | 2025-08-12 |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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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黔0402执恢32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2021)黔0402执恢3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1-23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黔0402执恢278-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黔0402执恢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23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黔0402民初1194号 | 原告 | 被告: M某某,J某某 | 1030000 | 一、由被告D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人民币515000元;
二、由原告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D某某支付维修费人民币3000元;
以上第一、二项相抵后,由被告D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人民币512000元;
三、由被告D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赔偿金(以人民币512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支付赔偿金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J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D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60元,由被告D某某、M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本案反诉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该款被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由被告D某某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06-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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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黔0402民初1194号 | 原告 | 原告: 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D某某,J某某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黔0402民初1194号 | 原告 | 原告: 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D某某,J某某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黔0402民初1194号 | 原告 | 原告: 安顺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D某某,J某某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