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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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鲁0691民初999号 | 原告 | 原告: 烟台梦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36173.89 | 原告烟台梦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J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173.89元。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梦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