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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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鄂01民终3502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80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M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M某某负担,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M某某负担,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8-21 |
2 | 劳动争议 | (2020)鄂01民终3501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69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M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负担,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减半收取5元;由M某某负担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8-21 |
3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鄂0103财保74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1825300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825300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G某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栋2单元15层1室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Z某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3号鹏程花园5栋2单元2层D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8-20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鄂0103财保74号 | 被申请人 | - | 18253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G某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栋2单元15层1室房屋;
三、查封担保人Z某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3号鹏程花园5栋2单元2层D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8-06 |
5 | 劳动争议 | (2019)鄂0106民初18043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 驳回M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03 |
6 | 劳动争议 | (2019)鄂0106民初16979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32264 | 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M某某2017年度至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730元;
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M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68元;
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M某某休息日加班工资8598元;
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M某某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延时加班工资9657元;
五、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M某某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延时加班工资2811元;
六、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03 |
7 | 劳动争议 | (2019)鄂0106民初16972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16334 | 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M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加班费1520元;
二、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M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工资2318元;
三、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M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496元;
四、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道办事处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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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M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
2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M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办事处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
3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M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办事处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
4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M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街办事处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
5 | 劳动争议 | (2019)鄂0106民初16972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湖北融智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黄鹤楼办事处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