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伍家示
91450103MA5K9UN287
559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2号办公楼5层50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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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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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江税一分)许变准字﹝2020﹞第(188)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03-2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
2
(南青税新分)许变准字﹝2019﹞第(41314)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1-0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102民初8891号
被申请人
-
142556.79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名下合计价值142556.79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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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2
其他
(2021)桂0105执146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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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3
其他
(2021)桂0105执145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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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105执468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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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5
其他
(2020)桂0105执468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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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102执286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已经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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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102执2865号
被执行人
-
61000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所有的6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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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105民初6014号
被告
原告:
广西登尔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伍家示,广西祺硕贸易有限公司
243883.98
一、被告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支付货款243883.98元给原告广西登尔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向原告广西登尔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43883.98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西登尔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65元,财产保全费1997元,合计4862元,由被告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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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桂0105民初952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10-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102民初8891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南宁市新硅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桂0105民初717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0-11-17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桂0105民初7177号
其他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广西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0-11-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105民初6014号
被告
原告:
广西登尔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祺硕贸易有限公司,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0-07-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102民初93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旭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集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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