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余乐
91341881752962763R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大道106号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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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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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4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8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宁环审批(2018)81号
旧标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2099-12-31
宁国市环境保护局
2
宁水﹝2021﹞113号
新标准
宁国市水利局关于国投皖投·燕津湖畔·锦园项目水保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国投皖投?燕津湖畔?锦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申请报告已收悉,经我局组织专家对《国投皖投?燕津湖畔?锦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国投皖投?燕津湖畔?锦园项目位于宁国市青华东路以南,新安路以东,仙霞南路以西。本项目根据项目组成及工程布局分为建构筑物区、道路广场区、绿化景观区和施工生活区。工程总占地3.3hm2,其中永久占地3.17hm2,临时占地0.13hm2。项目估算总投资4.8亿元,其中土建投资3.5亿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意见 (一) 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可行; (二) 同意本方案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三) 同意本设计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3hm2; (四) 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为建构筑物区、道路广场区、绿化景观区和施工生活区; (五) 同意各分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及实施进度安排,主要防治措施为: 1、建构筑物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1000m3,排水管网263m; 临时措施:临时堆土密目网苫盖2040m2,沉砂池1座,截排水沟200m。 2、道路广场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1200m3,排水管网1790m; 临时措施:临时堆土密目网苫盖2360m2,沉砂池1座,截排水沟256m。 3、绿化景观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1100m3,土地整治0.95hm2; 植物措施:植草8998m2,栽植乔木634株,栽植灌木425 株,栽植地被灌木5389m2; 临时措施:临时堆土密目网苫盖1600m2。 4、施工生活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1200m3,排水管网1790m; 植物措施:撒播草籽0.13hm2; 临时措施:截排水沟64m。 (六)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69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3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依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 (二) 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要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整治、植被恢复。 (三) 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 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水土保持工程验收 根据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该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及时规范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取得我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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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2099-12-31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水利局
3
宁预售许字22020第0684号
新标准
预售许可
2020-12-22
2099-12-22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宁震核﹝2021﹞135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2021-12-14
2026-12-14
宁国市科学技术局
5
宁预售许字2020第0504号
新标准
预售许可
2020-09-29
2099-09-29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宁震核﹝2022﹞40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2022-04-26
2027-04-26
宁国市科学技术局
7
341881划拨﹝2020﹞04号
新标准
牛头山公园项目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2020-07-06
2099-12-31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8
皖房P20230108
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2023-08-02
2026-08-01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宁国税 许准 〔2017〕 120 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99-12-31
安徽省宁国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裁判文书 4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皖18民终913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1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Z某某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被上诉人Z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上诉人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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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2
--
(2023)皖18民终951号
被告
-
327761.83
一、维持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L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国市鑫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27761.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7日之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就上述支付义务,被告安徽祥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L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三、驳回原告宁国市鑫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宁国市鑫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8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5502元,由宁国市鑫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2元,L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负担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2.86元,由宁国市鑫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16.43元,H某某负担6216.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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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3
合同纠纷
(2020)皖1881民初4019号
原告
原告: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宁国市红日沁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154101.64
一、被告宁国市红日沁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所租赁的位于宁国市XXXXXXXXXXXXXXXX前楼房并交付给原告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二、被告宁国市红日沁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所欠租金124101.64元及占用费损失(占用费损失比照租金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时止); 三、被告宁国市红日沁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79元,由原告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479元,被告宁国市红日沁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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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4
合同纠纷
(2019)皖1881执112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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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5
合同纠纷
(2019)皖1881执56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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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6
合同纠纷
(2019)皖18执6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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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7
合同纠纷
(2019)皖1881执895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皖18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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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8
合同纠纷
(2019)皖18执64号
申请人
-
110000000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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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9
合同纠纷
(2019)皖1881民初325号
原告
原告: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700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租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被告X某某负担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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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0
合同纠纷
(2018)皖1881执204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皖188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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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

开庭公告 3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皖1881民初387号
被告
原告:
宁国市润丰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4-02-26
2
--
(2023)皖1881民初3961号
被告
原告:
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12-28
3
--
(2023)皖1881民初3961号
被告
原告:
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12-14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3)皖1881民初2943号
其他
-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09-20
5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3)皖1881民初2942号
其他
-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09-19
6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3)皖1881民初2939号
其他
-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09-18
7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3)皖1881民初2938号
其他
-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09-15
8
其他
(2023)皖1881民初29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09-15
9
其他
(2023)皖1881民初293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08-30
10
其他
(2023)皖1881民初294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0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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