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岳小正
91420102052049826H
10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鲩子湖村菱角湖壹号办公楼7层2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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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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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10-17
发改财金〔2016〕141号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9-20
--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6-11
〔2019〕鄂0192执156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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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9-09-20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7-08-02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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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5210055234801
新标准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2
91420102052049826H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岳小正,【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张璇(监事)、岳小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岳小正: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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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2099-12-31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J5210055235001
新标准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鄂0192执异7号
被执行人
-
--
一、追加被申请人G某某、Y某某为本院(2019)鄂0192执1567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Y某某对被执行人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鄂0192执1567号执行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申请人G某某对被执行人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鄂0192执1567号执行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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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2
其他
(2020)鄂0192执31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终6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鄂0192民终6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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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鄂0192执156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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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鄂0102民初6568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塵尾之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482933
准许原告武汉塵尾之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4元减半收取427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532元,由原告武汉塵尾之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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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终6394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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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6
其他
(2019)鄂01民终3026号
其他
-
--
--
2019-04-0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192民初1872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C某某,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550
一、被告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某某支付欠款125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2550元为本金,按年6%标准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B某某已预交,被告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B某某支付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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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8
其他
(2016)鄂0102执1071号
被执行人
-
10984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84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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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
G某某、Y某某、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2
裁判文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武汉美域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9-07-16
收起

收起